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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住房公积金相关知识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9日 10:42   文章来源:财务处   浏览次数:

1、问: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2、问:单位在录用或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对职工住房公积金应进行何种处理?

    答: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3、问: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4、问:存在哪些情形时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5、问:若职工死亡,其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应作何处理?

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6、问: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有何列支规定?

    答: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1)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2)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3)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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