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合同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2.问:合同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新建、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3.问: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答:(1)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都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问: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效合同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问:合同的生效与有效期限怎么界定?
答: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同意遵守合同及其附属协议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合同的有效期限为开始日期至终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