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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金管理相关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9日 10:23   文章来源:财务处   浏览次数:

 1、问:现金支付的范围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暂行管理条例》第五条中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2、问:允许现金支付的结算起点是多少?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暂行管理条例》规定,允许现金支付的结算起点为1000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可用现金进行结算。

3、问:超出现金支出结算范围的如何进行结算?

答: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应当以转账支票或者电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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