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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7日 16:29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各位老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已于2021年3月1日开始进行了,并将于6月30日结束。请大家对照文件内容确定自己是否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如需汇算清缴,推荐在“应用市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进行。

一、办理时间

各纳税人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内登陆个人所得税APP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可按提示进行补退税。

二、提示及注意事项

重点提示:其中工资薪金中可点击奖金计税方式选择,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计税(或不并入),请根据个人情况选择。

原则:先试算,再比较,择优申报。

基本流程:开始汇算→ 选择2020年度→ 选择“填报方式(默认申报表预填服务)→ 阅读须知并同意→ 选择受雇单位(默认西安工程大学)→ 确认工资薪金中的奖金情况→ 奖金计税方式选择→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为“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或者“单独计税”)→ 确定后再次确定→ 退回申报界面→ 继续申报→查看应补(退)税金额。

注意事项:

1.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汇算时仍可以更改或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2.如确有实际原因不能在手机上办理申报的,可在电脑端上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进行办理。

3.根据国家税务规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为常态化工作,以后年度按期自行办理。

三、未按规定办理年度汇算的后果

如纳税人需要补税(符合规定的免予汇算情形除外),未依法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并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相应罚款。

四、咨询方式

您在填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或与财务处工作人员联系。

联系人:杨满洲 电话:83116192

徐 静 电话:83116193

景孝萍 电话:83116293

 

财务处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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