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劳务费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有关事项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6 年 9 月 3 日发布的《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8 号),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学校向自然人发放符合规定的劳务费时,将依法履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代扣代缴义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劳务范围
境内自然人为学校提供以下七类服务的,学校在支付劳务费用时须按新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事项:1. 研发服务;2. 软件服务;3. 设计服务;4. 咨询服务;5.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6. 文化服务;7. 教育服务。
学校常见场景主要包括:讲课讲座费、咨询费、评审费、设计费、答辩费、技术服务费等。
二、起征点与税率
1. 自然人应税交易按次(日)销售额起征点为人民币 1000 元。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但仍需按规定进行申报。
2. 增值税法定征收率为 3%,根据现行优惠政策2027年12月31 日前减按1%征收。
3. 应扣缴增值税=销售额×规定征收率;
三、附加税费规则
1.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的7%计算;2027年12月31日前减半按3.5%征收。
2.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单人月销售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的,予以免征。
3. 学校在扣缴增值税时,按规定同时扣缴相应附加税费。
四、个人所得税衔接说明
本次新规仅涉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扣代缴,不改变个人所得税原有征管口径。上述劳务报酬在支付时,学校仍须按照 “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五、过渡期安排
2026 年 10 月 28 日起,财务处对数字化校园财务办公平台“网上申报管理系统” 模块进行系统升级改造。升级期间,暂停讲课讲座费、咨询费、评审费等各类劳务费申报业务;同时已生成的 “本校学生、离退休人员及校外人员劳务申报表”暂停投递。
财务处已第一时间对接软件服务商,确保新政策线上申报功能按期上线,系统开放时间及操作指南另行发布。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26年10月28日
附件1: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https://mp.weixin.qq.com/s/CDGtBtQm5jm2qnNTdnYTeA
附件2:图解|《扣缴办法》发布,自然人缴纳增值税更便捷了!
https://mp.weixin.qq.com/s/QIb65HNYgv25_neNlRcWrA
附件3:11月1日起,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注意这些高频问题→
https://mp.weixin.qq.com/s/suSk0mODybwvMmbisHnmB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