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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2日 16:38   文章来源:财务处   浏览次数:


西工科院人字〔2004〕1号

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主义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公费医疗管理的改革,是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基础上,建立医患双方相互制约机制,使不断增加的公费医疗补贴得到有效控制。根据陕政发(2000)30号文《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救死扶伤,为全校师生员工的健康服务,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服务。

2、本着节约资金,减少浪费,简化管理程序,加强个人责任的原则,在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的前提下,使医疗费合理分担。  

3、建立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增强成本意识,促使医院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做到因病治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堵塞漏洞。

二、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1、我校在职的教职工,离退休人员,统招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不含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①停薪留职人员又回校工作半年以内者

②在编不在岗、学校停发工资在外自谋职业者

③学生在入学前已确诊的疾病

④其他非公费医疗范围内的情况

三、门诊及转诊制度

(一)、门诊制度

1、凡享受公费医疗人员,需就诊时应首先到校医院就诊。

2、严格按照卫生部规定,医师门诊处方每次不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不超过六日量,患者不能指名要药。  

3、处方先划价,再按规定比例交费取药。

(二)转诊制度

1、医师遇到疑难症不能确诊时,需请医务人员会诊,会诊后认为校医院确实不能检查诊治时,经校医院负责人同意可转院诊治。确诊后根据校外医院的处理意见决定在院或转院治疗。

2、在外就诊的患者,需在外购药时,应持就诊医院处方、检查报告单等经校医院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更换处方后,方可外购药物,否则一律自负。

3、突发性急病(如心肌梗塞,脑溢血等)可报请校医院负责人同意直接到指定医院诊治。  

四、正常医疗个人分担的比例

按照加强个人责任,减小学校压力,合理分担费用的指导思想,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分担比例:

1、年龄大个人分担比例小;

2、医疗费用按区段划分,医疗费越大个人分担比例越小;

3、非指定医院个人分担比例增大。(具体分担比例见附表)

五、特殊情况及特殊医疗项目报销规定

1、安装国产人工器官(人工晶体、角膜移植、心脏起博器、股骨头等)自负30%,如用进口产品,其超过国产价的部分全部自负。

2、肾移植、心脏架桥、心脏血管支架个人负担30%。

3、计划生育:女职工正常分娩报销1000元,剖腹产报销2000元。  

4、经批准的特殊检查项目(核磁共振、CT、CT增强、心脏彩超、彩色B超、电子胃镜、心血管造影、脑血管造影、肾动脉造影等),确诊有病者,检查费在职职工个人负担40%,退休人员负担20%,离休干部负担10%;确诊无病者,检查费用自负。已经确诊,要求再次做以上检查的费用自负。(各种癌症、恶性肿瘤除外)

5、经批准同意外购的药品自负40%,未经批准的一律不予报销。

6、以上1、2、4项需经校医院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的一律自负。

7、确诊为癌症和恶性肿瘤者,门诊费个人负担10%,住院费个人负担5%。

8、因公外出患急性病,持公出证明和就诊病历按指定医院个人负担比例予以报销,寒暑假患急性病就近诊治的医疗费用,需持病历按非指定医院就诊和住院规定予以报销。(寒暑假平诊,门诊费报销20元)

六、医疗费不予开支的项目

1、陕西省卫生厅、财政厅陕卫计发[1998]109号《陕西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以外的所有药品。

2、挂号费、诊疗费、出诊费、陪护费、咨询费、电视费、电话费、空调费、交通费、优质优价费等。

3、各种健康体检费、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接种费、人工按摩、医疗鉴定、工伤鉴定、劳动鉴定费等。

4、各种整形美容费;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康复和诊疗器械;一次性医用材料费。

5、男女各种不育(孕)症的治疗项目,各种性病的检查及医疗费。

6、打架、斗殴、酗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自残以及违反有关规定的致伤致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7、医疗期间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处方与诊断不符的药品费等。

8、出国、出境探亲、进修、讲学期间的医疗费用。

9、其他不属于医疗开支范围的费用。

七、公费医疗的管理

1、严格实行医疗卡制度,杜绝非我校享受公费医疗人员享受公费医疗。

2、凡享受公费医疗人员都应遵守先校医院门诊,不能确诊或校医院条件不具备的再转诊的制度,不能私自在外就诊或私自购药。

3、我校指定医院为:

①   第四军医大学第一、二附属医院

② 西安交通大学第一、二附属医院

③ 西安第四人民医院

④ 省建材医院

⑤ 西安市红会医院(骨科)

⑥ 省结核病医院(结核)

⑦ 西安市中医医院

⑧ 空军医院

⑨ 西安市精神病医院

⑩ 省妇幼保健院。

4、转校外医院病人需要住院治疗者,3000元以内的自己先垫付,超过3000元者,本人先按承担比例交费到财务处,然后再办理借款手续。离休人员和学生可全额借款,出院后立即结帐。

八、其他

1、离退休人员被外单位聘用期间的医疗费用自付。

2、计生、工伤按有关文件办理。

3、医疗工作需贯彻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指导教职工加强卫生保健和锻炼,每两年为45岁以上的教职工进行一次体检(主要项目),对多发性疾病要重点检查。

4、学校每年应有计划地增加向校医院的投资,支持医务人员进修提高,不断改善医疗条件,提高医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九、本暂行办法从2004年3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表一:
一般性治疗(10000元以内)个人承担比例

类 别

门     诊

住    院






学校医院

指定

医院

非指定医院

(经批准)

学校

医院

指定

医院

非指定医院

(经批准)



45岁以下

20%

30%

40%

18%

20%

40%

45岁以上

15%

20%

35%

15%

18%

35%


退休人员

8%

13%

30%

8%

13%

25%


离休人员



10%



15%


学生

15%

20%

40%

15%

18%

35%


     








附表二:
大病住院医疗费个人承担比例(指定医院)

,

类   别

10000—30000

(元)

30000—50000(元)

50000元以上

45岁以下

18%

16%

15%

45岁及以上

16%

14%

13%

退休人员

12%

10%

8%

离休人员




学 生

18%

15%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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