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大财字〔2011〕8号
为了加强对学校基建、修缮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减少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利用学校资金及校内各单位、各部门自筹资金开支的基建项目、修缮工程(含装饰工程、改建、扩建、维护工程)项目。
(二)凡由学校投资,列入学校大、中修缮与环境治理年度计划或经批准增补列入计划的、投资额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校内各基层单位投资建设的拆、改建、零建项目,应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除紧急抢修工程外,都必须先行立项并获批准。
第二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立项申请:由使用单位或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提出项目立项申请,按类划分报基建处、后勤管理处。
(二)项目论证:由基建处、后勤管理处组织校内相关单位进行调查、论证工作,必要时向社会专业单位咨询。在此基础上提出立项意见、初步实施方案及概算,逐级上报。
(三)项目的审批
1. 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将论证通过的立项申报书和论证意见汇总,排出顺序,报分管校领导审阅签署意见。
2. 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将分管校领导签署过意见的工程项目申请、立项、审批情况统一报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核。
3. 由主管财务的校领导根据学校整体规划统筹审批,并列入年度预算。
4. 没有列入年度预算临时提出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当年不予考虑,如论证后,确属急需的,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上报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5. 属突发的、不可预见性的项目,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负责人认定后,报分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先予执行,随后补办手续。
6. 重大项目需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
第三条 项目实施程序
(一)项目的执行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实施单位在上报审计资料时,应附完整的工程资料。
(三)审计处对有立项审批手续的工程项目予以审计,对无立项审批手续的工程项目不予审计。
(四)财务处依据审计处审计结果,按规定办理付款手续,一般修缮项目不支付预付款。
第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西安工程大学工程项目申请、立项、审批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