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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三公”经费相关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9日 10:49   文章来源:财务处   浏览次数:


1、问:对于公务外出及外出接待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2、问:国内公务接待中,接待单位应禁止的接待行为有哪些?

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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