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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变更为一般纳税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9日 10:20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全体教职工:

今年5月1日起,全国营改增工作全面展开,高校也纳入此项工作范围。近日,我校接到西安市国家税务机关的通知,碑林区所有高校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认定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应适用税率、税金核算、发票管理及开票程序等也随之变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税务机关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需办理更换新的发票税控机、购领发票、调试开票系统、以及其他相关手续,预计需要2周时间。在2016年10月8日至21日期间,学校暂停开具增值税发票。请老师提前安排好相关事宜。

二、注意事项:

1.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后,我校科研项目所涉及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业务执行6%的税率。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委托方签署合同时,请考虑税率变更因素。

2.学校对对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有需求的单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对于涉及免税业务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为合理降低税负,开具“专票”的项目发生材料、设备购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业务时,尽量取得“专票”,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4.请各部门相关人员仔细核对发票抬头(对方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发票内容、发票金额等相关信息后再行开具发票。

5.对于科研款项已经到账,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需求的老师,请务必于10月1日前到财务处办理科研入账手续,税率将继续执行3%标准。

三、学校开票信息

付款单位:西安工程大学

纳税人识别号:610103435204205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南路19号

开户银行:西安市工行互助路支行

号:3700023509088100686

话:029-83116192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6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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