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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大学收入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3日 09:18   文章来源:财务处   浏览次数:

工程大财字〔2011〕12号 签发人:高勇

西安工程大学收入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开拓创收渠道,增强学校综合财力,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物价局颁布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及省级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收费主要包括校内的事业性收费、资产占用及租赁性收费(含无形资产)、有偿服务性收费及赔偿性收入等,各种性质的收费资金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收费实行报批制度和统一收费票据管理制度。

第三条 凡按规定办理了《省、市、区收费许可证》的校内单位、部门,或接受校外单位委托的事业性收费,须将委托书、有关批准文件及《收费许可证》报校财务处备案后方可收取。其他校内收费需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委员会是校内收费的审议机构,财务处是校内收费管理的业务部门,监察处对校内各项收费行使监督检查职能。

第五条 为学生入学代购、代办物品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不得强行代收或增加其他费用,所购物品通过学校招标集中采购。

第二章 收费项目的设立和审批

第六条 以学校名义实施的各项事业性收费项目统一由校财务处负责办理《陕西省收费许可证》后实施收费。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收费由受委托部门协同财务处到省物价局办理审批手续后执行。

第七条 学校内各收费部门就收费项目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财务管理委员会审核,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收费。

第八条 按政策规定废止的收费视为乱收费,收费单位须终止收费;对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不得收费,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和个人有权拒交。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乱收费行为:

(一)未报批的收费行为;

(二)不执行核定的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三)收入款项未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的行为;

(四)不使用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票据,或自行扩大收费票据使用范围的行为;

(五)未经批准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行为;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十条 凡国家有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或学校已明确认定了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按规定和认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凡没有国家规定或学校认定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应根据收费项目提供服务的成本、质量、技术的难易程度、财力投入的不同情况及收益率等因素,由收费单位提出收费标准,在贯彻成本补偿原则下,由学校财务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学校审批,必要时上报省物价局、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第十二条 国家规定的服务性收费,由校内各收费单位按照非营利和适当补偿成本的原则申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学校财务管理委员会审核,学校审批,并报省物价局、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设立相同的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批准的统一收费标准,实行限价收费的项目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第十四条 一经确定的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动的,须重新申报,经核准后执行新标准。

第四章 收支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收费必须使用由财务处提供的统一票据,并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登记、保管、缴销等工作,禁止私自印刷、仿制、转借、代开、涂改、撕毁票据,不得自行扩大票据使用范围,票据一旦发生丢失,应及时到财务处挂失,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的收支必须纳入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控制成本开支,结余收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结算分配。各单位、各部门取得的收入,必须及时、全部足额上缴财务处,不得隐瞒收入,禁止自收自支和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按2010年《西安工程大学“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收费应自觉接受学校财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并要真实反映或提供所需情况和资料。对拒不接受检查、隐瞒事实真相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五章 分配办法

第十八条 收入分配的原则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按照本办法分配的部门福奖基金原则上当年不得超过该部门当年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总额的50%,每年年底由人事处将各单位、各部门的绩效工资总额表报财务处,经财务处核算后将福奖基金超额情况提交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将超额部分划入学校奖励基金统筹使用。

第十九条 教学服务收入的分配

(一)国家计划招生的在校生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自筹生学费收入,全部上缴学校,由学校统筹预算安排。

(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收费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费收入30%上交学校,10%划拨研究生部作为管理费用,60%划拨各学院(部)作为教学、指导教师等成本费用,当年经费结余的60%形成部门发展基金,40%形成部门福奖基金。

(三)各学院(部)和部门面向社会举办的培训班、短训班等非学历教育班在校内办班的,收入的40%留学校,60%拨相关院(部)和部门作为教学经费等成本费用支出;在校外办班的,收入的20%留学校,80%拨相关院(部)和部门作为教学经费等成本费用支出,当年经费结余的60%形成部门发展基金,40%形成部门福奖基金。

(四)继续教育学院举办的夜大、校内函授教育、脱产班学费收入以及短训班学费收入40%留学校,60%划拨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办学经费。当年经费结余的60%形成部门发展基金,40%形成部门福奖基金。

(五)辅修、进修及各类补习班等收费,收入的40%留学校,60%拨相关院(部)或部门作为教学经费等成本费用支出。

(六)计算机房上机收入:

各学院(部)和部门机房收入,80%留学校,20%划拨相关院(部)和部门作为部门基金。

(七)实验室对外服务收入:

各学院实验室对外开展服务,必须经教务处批准同意。扣除税金后收入的35%留学校,65%划拨相关院(部)作为部门基金。

(八)其他教学服务收入按与以上类似的情况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经营服务收入的分配

指非独立核算单位取得的经营性收入,应按规定进行成本费用核算,并上交由学校垫付的水、电、汽、暖、以及职工工资津贴、福利费等。扣除成本费用、所得税后的净收入,全额上缴学校进行分配。学校对净收入30%上交学校,70%形成部门基金。

实行向学校合同承包的,按合同执行。各单位、各部门未弥补亏损前不得发放奖金。

第二十一条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校办企业及其他独立核算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成本费用核算,依法计提所得税上交学校,按规定足额上交由学校垫付的水、电、汽、暖以及职工工资津贴、福利费,扣除成本费用及所得税后的净利润经必要的调整后按一定比例或金额上交学校。

(一)实行合同承包制的或目标利润上交制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二)股份制公司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学校所得计入投资收益。

(三)企业向学校上交的所得税,学校视具体情况按一定比例返还,未弥补亏损前,不得发放奖金。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服务收入的分配

(一)非实体中心和后勤集团上缴办法按核算方案或协议执行。

(二)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分配

1. 校办企业转让所有权归本单位的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收入计入本单位收入。经学校批准,转让所有权归学校的无形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收入上交学校,学校视情况给予10%的返还,用于企业的发展。

2.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出借等获得的收入全部上交学校,学校按收入的1%--3%的比例提取酬金奖励相关部门和个人。

(三)各单位、各部门对社会和学生、教职工提供的零星服务,如:查阅档案、翻译资料、刻录磁带光盘、代维费等收入,收入的35%留学校,65%形成部门基金。校内各管理部门之间相互协作与服务,禁止收取任何费用,对所发生的各种材料消耗费用,均由双方签证后通知财务处办理经费指标划转手续。

(四)各单位、各部门收取的各种报名费、评审费等,收入总额的60%上缴学校,40%形成部门基金。代为组织的各类考试费,收入总额的20%上缴学校,80%形成部门基金。

(五)网络管理费:向独立核算部门、产业单位以及学生和职工个人收取的网络管理费,90%留学校,10%形成网络管理部门部门基金。

(六)固定资产出租;

各单位、各部门使用办公、教学房屋及场地等设施,未经批准不允许外借外租,一经发现外借外租没收全部收入并处以罚款,视情节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1. 学校闲置不用的仪器设备对外出租,需经教务处、国资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国资处代表学校与租用方签定合同。收取的租金收入全部上缴学校,租金收入扣除税金后,85%留学校,5%作为主管部门管理费,10%作为设备原使用部门的基金。

2. 教室、会议室、体育场(馆)等校内房屋、场地、广告牌匾等对外临时出租,由管理部门办理,租金收入全部上缴学校,收入扣除税金后,85%留学校,15%拨管理部门形成部门基金。

3. 门面房对外出租,税后租金收入90%全部上缴学校,10%作为部门修缮、管理等费用,结余的60%形成部门发展基金,40%形成部门福奖基金。

4. 凡出租摊位费,50%上缴学校,50%弥补办公经费及其他开支。

5. 利用学校资产且使用学校预算经费形成的服务性收入,如车辆服务收入、打字复印收入,全部用于弥补预算经费,其结余部分40%计提管理部门福奖基金。

6. 与外单位合作需占用公房或场地的,须经国资处书面同意,按规定收取房屋或场地占用费。

(七)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全额上缴学校。废旧物资一律由主管部门进行收集管理,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1. 处理废旧物资收入,90%留学校,10%划拨主管部门作为部门基金。

2. 各管理部门收回的财产损失赔偿费,85%留学校,15%划拨主管部门作为基金。

3、图书丢失、损坏赔款全部留做图书购置费。图书借阅超期罚款15%上缴学校,85%弥补办公经费开支。

(八)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收取的治安、水电管理等违约处分赔偿收入,70%留学校,30%划拨管理部门形成部门基金。

(九) 学校仪器设备、图书以及批量物资、药品的采购由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不经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各使用部门不得自行采购,否则,财务部门不予办理付款报帐手 续。在采购过程中的优惠返回款(折扣款,不含直接抵扣部分)必须全额上缴学校(独立核算单位应直接冲减有关业务支出),学校实行分配办法如下:

1. 图书购置发行费,其收入50%上交学校,20%作为单位劳酬及其他开支,30%作为图书购置费补充。

2. 教材购置发行费,其收入50%上交学校,25%作为教材建设基金,25%用于支付材料、办公、人员等费用的支出。

3. 药品优惠折扣,其收入75%用于弥补医疗费之不足。25%作为承担单位业务费补充及劳酬开支。

4. 以上收入若发生较大变动,学校重新核定分配比例。

(十)学校参加的各类保险,其返还的手续费或奖励款(不含直接抵扣部分)必须全额上缴学校,学校按款项的50%奖励相关部门和个人。

(十一)校医院实行目标责任制,在完成任务的前提下按以下办法分成:具体为:向学校教职工和外单位人员收取的医疗服务费(含牙科收入),30%增加学校医疗拨款,70%形成部门基金;对学校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学生体检收入,扣除成本后,80%增加学校医疗拨款,20%形成部门基金;对外单位个人的体检收入,扣除成本后,60%增加学校医疗拨款,40%形成部门基金。

按规定收取职工自行负担的药品、医疗住院等费用,向家属、外单位就诊人员收取的药品、器械等费用购入价部分全部冲抵医疗经费。

(十二)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完全由个人集资购置设备等创办条件,对内、对外开展服务,但利用了学校场地或无形资产(含校名),应按总收入上缴资产占用费。上缴的资产占用费为:场地使用为5%,无形资产为5%,同时若使用学校仪器设备的由资产管理部门核定上缴比例。

(十三)其他类分配比例。

1. 双学位联合培养学生学籍保留金。90%收入纳入学校学费收入,10%作为联合培养项目专项基金。

2. 违约金。以收取教工违约额的25%计提部门基金。

3. 残障金。以节约资金的15%计提部门基金。

4. 审减费。以审减额减去应支付的审计费数的3%计提相关部门的部门基金。

5. 停车费。以收取额的30%计提部门基金。

6. 校内单位或部门争取的无指定用途的资金,经校长办公会讨论认定后可拨付单位或部门一定的业务经费。

(十四)其他可供分配的收人参照以上类似情况进行分配。

第二十三条 实行目标责任制的单位,按协议或合同的规定进行分配。校内单位属于临时性取得的收入项目,均应签订相应合同,其收入的分配执行合同中规定。各单位未弥补亏损前不得发放奖金。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学校收入的正常筹集,凡收入已纳入学校管理的创收活动,学校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再向创收单位和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的部门基金结余滚动使用。具体分配为:60%为发展基金,用于弥补各单位事业发展经费的不足,一般用于教学研究、图书资料、师资培养、科研立项、学术资助、外聘专家、对外交流、设备购置、维修等。各学院(部)所支配的经费支出,原则上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经费预算,须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审批后方可支出。40%为 福奖基金,各单位、各部门对福奖基金应规范合理使用,学校严格监管。福奖基金一般用于职工的奖励、福利、招待相关业务单位或其他特殊开支。其中集体性奖励 及其它现金发放程序,一般由单位提出方案后,各学院(部)须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审批,并经过人事部门审核签字后方可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一)全校通报批评;

(二)没收全部收入;

(三)取消收费资格;

(四)对收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五)违反国家法规的,按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规违纪的收费行为均有权向监察处、财务处举报。为了加强群众监督,学校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一定的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二十八条 凡有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按其执行。本办法未涉及的的收入项目和分配比例,按规定程序另行报批。

第二十九条 凡已规定的条款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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