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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大学关于加强财务审核报销及借款管理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3日 09:15   文章来源:财务处   浏览次数:

工程大财字〔2011〕9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会计法规,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国家集体财产安全与完整。同时也为了便于学校教职工办理报销业务,提高财务处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现根据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法规,结合我校日常财务工作的实际,对财务报销及借款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一、关于对财务报销业务的要求

   (一) 为严肃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确保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在各项经费使用中进行统筹计划和控制,各单位、各部门应严格按财务“一支笔”(财务主管)审批制度,集 中财务开支的审批权限,不能有“多支笔”审批,严格财务开支审批手续,未经单位、部门财务主管领导批准的财务开支,财务处将拒绝付款或报销;各单位、各部 门财务主管若有更换,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并留下新财务主管人员签名字样。为方便各单位、各部门办理有关财务手续,各单位、各部门应指定财务经办 人、票据管理员统一办理本单位、部门范围内的财务收支、票据领用、核销等财务手续,并加强财务收支和票据管理。

   (二) 各种发票、收据、单证必须手续完备、内容完整、票据合法。外来发票必须是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并有监制印章;外来行政事业性收据,必须是国家财政部门统一 印制并有监制印章;非行政事业性收据必须是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印刷。原始凭证要有单位、名称、日期、金额(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出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特 殊行业除外,如火车票等);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 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财务处有权予以退回,报销的原始凭证不得使用复印件。自制的原始 凭证必须使用钢笔蓝黑或炭素墨水填写。

   (三)具体业务的报销要求

   1. 差旅费的报销

   因 公出差的人员,出差回校后应据实填写《西安工程大学差旅费报销单》,并将车、船等票据按照粘贴单的要求进行粘贴,然后交主管领导逐项审核,并在报销单签字 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乘坐飞机,要从严掌握,因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的除正高职称及正处实职以上干部可以乘坐飞机经济仓外,均需在出差前填写《西安工程大 学乘坐飞机审批单》,经主管财务校长的批准同意方可办理,报销差费时校长不再签批。使用纵向、横向科研经费需乘坐飞机的由课题负责人签批。

   2. 购物发票的报销

   (1)报销人员所持购物发票,必须有售货单位用复写纸套写,并写明购物单位名称、购物日期、物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收款人签字等。

   (2)报销人所持购物发票,必须由经办人、验收人、部门主管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3)发票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字迹清楚,不能有涂改、刮擦现象,否则视为无效票据,不予报销。

   (4)如果所购材料品种较多,发票上无法列清全部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的,必须由售货单位把所购物品列出清单,然后加盖售货单位公章。

   (5)购物发票一般应有税务局监制印章的正式发票。确实不能取得正式发票的,事先由经办人申明理由,征得部门主管及财务处主管同意后,方能办理。但无论何种原因,白条一律不允许报销。

   (6)所有报销业务,必须凭发票及各单位、部门经费卡到财务处办理。报销金额如果超过经费卡上余额则不予报销。

   3. 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畴类商品必须进行固定资产建账登记后方可报销。

   4. 非试验用大功率电器的购置应严格执行学校《关于控制使用非试验用空调、电暖气等用电设备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各单位、部门购置时,不论使用何种经费,必须经校办、后勤管理处、资产处三方共同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关于对借款报账业务的要求

   (一)各种借款报账时间要求

   1. 出差人员借支差旅费,需经部门主管领导严格审核借支额度,出差回校后,凭有效票据报销,在15日内到财务处报账并结算欠款。

   2. 其他因公借款,必须在借款单上注明用途,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借款。借款后凭有效票据10日内到财务处报账。

   3. 因公需借银行转账支票时,须由部门领导签字,并在借款5日内办理相关的手续到财务处报账。

   4. 因公借银行预付款必须从严掌握,尽量缩短预付款到正式报账的时间。预付款经办人应负责业务的完成、报账、清账及退款工作。预付款原则上30日内报账,并结清全部欠款。

   (二)关于延期报账的说明

   1. 报账时间的最后期限如遇节假日,可以顺延。

   2. 报账时若逢财务处报销医药费、年终结账、会议等特殊情况,可在双方约定时间内报账。

   3. 因特殊情况不能报账的,需写出书面报告申明理由,并由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转财务处备案后方可缓报。缓报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年。

   (三)过期报账采取的措施

   对于超过报账规定期限仍不报账者,又没有书面报告申明理由,实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对于长期(半年以上)不报账者,财务处有权从工资中扣回。

   三、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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