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预约报账一卡通岗位职责规章制度服务指南到款通知工作动态信息公开资料下载

西安工程大学学费收缴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3日 09:13   文章来源:财务处   浏览次数:

工程大财字〔2011〕7号

为进一步规范、理顺和强化收费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收费管理的有关法规、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收费工作应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以不同的形式向师生及社会公众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学校财务处按照上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负责收取学费,住宿费,并代收体检费、大学生医保费等其它费用。未经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项目。如有违犯者,学校除责令其将非法收入退还并处以罚款外,还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条 缴纳学费是每一个在校学生的基本义务。进一步加强教育,增强学生缴费意识,高度重视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加强对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做好学费收缴工作,是新形势下学校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要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诚信教育工作,增强学生缴费上学的意识,努力形成自觉缴费的良好氛围。同时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努力做好助学贷款工作,通过“奖、贷、勤、补、减”等多种形式不断完善对困难学生的资助体系,解决特困生缴纳学费难等问题,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三条 学校集中收取学费的时间是每年秋季入学的两个月内,新生按照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交纳学费,家庭困难学生应申请生源地贷款或国家助学贷款,对于超过规定期限又无正当原因未申请贷款者视同恶意欠费。

第四条 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学校将学费、住宿费及时足额上缴省财政专户。

第五条 收费程序及方法

(一)新生收费

学校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由招生就业处将新生录取名单及分类信息送交财务处。财务处负责与银行等有关部门协调、联系,办理新生银行卡等相关手续,由招生就业处统一邮寄给学生本人。学生按照学校缴费要求,在当地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个人学费存款手续。

(二)其他年级学生收费

财务处在暑假前,提前做好下学年学生缴纳学费准备工作,并将应缴纳费用明细表发给各学院(部),由各学院(部)通知学生本人。学生返校后,到财务处缴纳学费或通过两校区的自助设备自行缴费,通过自助设备缴费的学生在各学院辅导员处领取缴费发票。

第六条 退费规定

根据陕教资[2006]53号文件规定,凡普通高校学生入学后因正当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在入学后一个月以内、两个月以内、三个月以内、三个月到第二学期的一个月以内要求退学的,分别按扣除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的10%、30%、50%、75%后退还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入学超过第二学期一个月的不再退费。学生按规定留级、休学、复学的,由学生本人凭教务处证明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有关学费的补、交、退、调整等相关手续,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因违反校纪校规被学校除名等非正常原因离校的不执行以上规定。

第七条 收费信息统计与处理

学生报到入学后,财务处根据学生缴费情况,形成学生收费信息,上报学校,同时将各学院(部)学生缴费、欠费的明细情况和欠费比率通报给各学院(部)和相关部门。学生处和各学院(部)要对家庭贫困的学生进行认真甄别,动员其申请生源地贷款或国家助学贷款。教务处、研究生部应及时将学生休学、留级、退学等变动信息通知财务处,以保证学生学费信息的准确性。每学期末财务处将各学院(部)欠费率排名一览表、欠费学生名单通知给各学院(部)和相关部门,以便单位及时掌握学生缴费情况,做好有关工作。

第八条 关于欠费学生的处理办法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办学经费和办学秩序,维护广大学生的根本利益,对欠费学生(包括新生和在校生)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一)教务处、相关部门及各学院(部)暂缓办理学生注册及相关手续。

(二)图书馆暂缓办理图书借阅证。

(三)学校及各学院(部)在学生评优、入党、综合测评、推荐免试研究生中,将学生缴费情况列为考核内容,对无故欠费的学生,取消学生评优、入党、综合测评、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

(四)对无故欠费的毕业生,不向用人单位推荐,个人联系单位的,学校不向用人单位介绍该生综合表现,不在就业协议书签署意见。毕业时仍欠费的学生(含研究生),学校有关部门暂缓办理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生档案、就业报到证或考取研究生的录取通知书等,由此造成的就业或其它问题,责任由学生个人承担。

(五)学校将把学生欠费情况向用人单位反馈并在相关媒体上曝光。

(六)学校将对恶意欠费的学生,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七)学校对欠费学生(经学校批准缓交的贫困生除外)将收取一定的滞纳金,滞纳金按每月O.5%的比例递增收取。

第九条 建立健全责任制和奖惩制度

由于学费收入直接影响到学校的建设、发展和资金正常运转,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充分提高对收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学院院长为本单位收缴学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费及时、足额上缴。对于具体组织实施收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及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对收费工作组织、管理不力的学院(部)及有关职能部门,学校将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学生欠费作为学院年终绩效考核内容之一,经费核拨时与学生定额拨款挂钩,以各学院(部)上一年12月31日实际交费人数作为公用包干经费核拨依据。

第十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学费收缴的管理部门,负责与收费有关的各项工作,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在收费工作中要予以积极配合,认真严格执行本规定,做好组织协调、教育宣传,保障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其他任何部门未经学校授权,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严格把关,层层负责对因违反以上规定或失职致使欠费学生在学费尚未缴清前办理了相关手续的,学校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Copyright ©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西安工程大学财务处 版权所有

地址:西安·金花南路19号[710048] E-mail:xgk@vip.163.com

当前在线人数 0